2024年枣庄学院招生简章
本文整理了2024年枣庄学院的招生章程,涵盖了办学类型、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政策、学校地址等信息。接下来是详细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枣庄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学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升生源质量,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讨论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枣庄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接受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学校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批准的计划,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2024年枣庄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因素进行录取。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进档考生将根据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根据专业志愿进行分配。如果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据生源地规定的位次来确定名次。若未作位次规定,文史类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序,理工类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序,成绩优者优先。
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在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实行“按1:1的招生计划范围内按志愿排序”的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将根据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美术、舞蹈、音乐学、书法学等专业采用山东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将优先考虑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则使用山东省表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统考成绩,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综合分高低录取。
使用生源地省份的相关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进档考生将按照投档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将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四)春季高考
春季高考的进档考生,将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按专业类别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五)涉及综合分的录取,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与投档成绩的综合分算法一致。
(六)如果考生的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在完成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后,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未满员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退档处理。
(七)山东省公费师范生和市级委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依照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科目必须为英语,其他专业则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七条 考生需通过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存在其他作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严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助贷、补助、免学费等资助方式,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具体资助标准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并在入学后组织复查。未通过复查的学生,将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生,将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相关活动的个人和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若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32-3786721
招生投诉(监督)电话: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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