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指南
本文整理了2024年重庆传媒职业学院的招生章程,内容涵盖了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政策、学校地址等信息。以下为详细内容,供考生参考。
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办学、依法招生,保障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3.学校标识码:4150012756
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6.办学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2号(邮政编码:402560)
7.学校简介: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全日制民办高职院校,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的资格,面向全国招生。学校位于重庆铜梁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学院提供30个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康复治疗技术、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动漫制作、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现代物流管理等。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校制定了各省市、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如招生过程中出现专业间考生报考不均衡,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招生政策,审批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可选择任何外语语种,但入学后所有外语课程统一以英语授课,不提供其他外语语种的课程。
第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报考的考生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学前教育、艺术教育等师范类专业的考生,除符合上述体检要求外,还需参照相应省市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请谨慎报考。
第九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其他院校举办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学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除了联考成绩,我校也接受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控制分数线、考生报考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细则
1.专业安排:按照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考虑考生的志愿。若某专业计划已满且考生愿意接受调剂,我校将按缺额专业安排;不愿调剂的考生则退档。执行新高考改革省市的具体录取规则。
2.加分或降分政策:对于符合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将按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录取: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联考或校考)综合录取。在使用省联考成绩的地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在使用校考成绩的地区,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生办的规定执行。
4.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专业不设性别比例限制。
第六章 奖助学金与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与学费:学校为新生提供丰富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金和绿色通道。此外,学校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元;国家一等助学金每年45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每年33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每年2500元。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非艺术类专业的学费为9500-12000元/年,艺术类专业的学费为12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4-6人间1400-2000元/年。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转学)退费标准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入学与复查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新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如未能按期入学,须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依情况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若在校期间发现有高考录取造假行为,学校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23-45615799
第十八条 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2号(邮政编码:402560)
招生电话:023-45615877 / 45612381 / 45612385 传真:023-45615888
学校网址:[http://www.cqcmxy.com](http://www.cqcmxy.com)
招生网址:[http://zs.cqcmxy.com/](http://zs.cqcmxy.com/)
电子邮件:cqcmxyzs@163.com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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