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理工大学招生指南
本文汇总了2024年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章程,涵盖了学校类型、教育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政策、学校位置等相关信息,以下为详细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
北京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保障考生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为国家公办院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校,属于国家首批“双一流”高校之一。本科教育在中关村、良乡及珠海三个校区进行。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珠海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所有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第三条 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北京理工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科招生工作将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招生办公室、教务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招生监督工作组,副组长为纪委监委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包括学校纪委委员及监察人员,专门负责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纪检监察、招生办公室、教务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该委员会主要为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并在制定招生计划、政策和规则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办公室为日常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
第十条 根据需要,学校还将组建省内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和咨询等事务。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十二条 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将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会预留不超过总招生计划1%的名额,用于调控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名额的使用将遵循集体决策和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针对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学校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本科录取工作将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执行,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工作将实行“阳光工程”,确保录取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学校将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进行分类录取。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执行。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方式及学校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提档时,北京理工大学原则上会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考生提供的政策性加分。每位考生可享受的加分政策最多为一项,且加分总分不得超过20分。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分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等科目逐一比较选优;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相应的投档规则进行专业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的投档和录取规则会依据当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项目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的相关政策进行录取。艺术类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按照各省的要求进行录取。民族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等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港澳台侨的录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学生将被统一录取到体育教育专业,学制四年。
第二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由北京理工大学与瑞丁大学联合开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需慎重考虑报考。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考生将采用“分数清”的录取方式,按投档成绩进行排队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大类招生政策,具体专业及所含专业类别请参见当年的《报考指南》(网址:admission.bit.edu.cn)。
第二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体检标准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卫生部门的规定执行。色弱考生无法录取至某些专业,如化学类、医学类等,具体专业限制请参考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会进行统一复查。若有新生未通过复查,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的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内容将在当年发布的《报考指南》中详细说明。学校的学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根据不同专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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