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简章
本文提供了2024年黑龙江东方学院的招生章程,内容涵盖学校的办学类型、层次、招生计划、报考要求、录取标准、学费、奖助学金、学校地址等详细信息,希望对大家的报考有所帮助。
黑龙江东方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招生原则,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本科高校,办学主体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并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是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公有民办、非营利办学宗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注就业与社会需求,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注重人才培养质量,致力于提高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第五条 学校的本科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处,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同时,学校还设有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过程中的纪律执行。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学校的本科招生政策及具体的录取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招生规定,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4)组织招生宣传活动;
(7)跟踪招生政策变化,研究高考招生改革,推进学校招生政策改革;
(8)完成上级部门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执行,具体专业及招生人数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发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各省的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所在省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在分专业录取时,学校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差。若考生分数相同,则按照各省的成绩排序规则,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依据生源所在省的美术类统考成绩,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将遵照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仅招收英语作为外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没有限制。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没有特殊要求。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及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同时也有校内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免息助学贷款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退学或提前毕业时,学费和住宿费按实际时间按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官方网站公布,网址为:https://www.hljeu.edu.cn/。招生期间,学校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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