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指南
2022年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章程已发布,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要求、录取规则、费用标准等内容。以下是详细信息,供各位考生参考。
安顺学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程序,保护考生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安顺学院(中文名),ANSHUN UNIVERSITY(英文名),学校代码:415201066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立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安顺学院2022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的具体计划将依据贵州省教育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安顺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艺术类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策重要招生事项。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并监督招生过程。安顺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接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报考安顺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我校不单独进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认可考生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或该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专业和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安顺学院招生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我校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四条 安顺学院艺术类各专业对外语语种不设限制,录取后所有课程将以英语作为外语进行教学。录取时无男女比例要求,往届生和应届生享有同等录取机会。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则优先录取去除政策性加分后的文化成绩较高者;若文化成绩仍然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加分或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因身体健康问题无法自理或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报考美术类、设计类专业的考生需符合非色盲要求;报考音乐专业的考生需确保两耳听力在3米范围内。
第七章 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将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安顺学院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有关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可通过学校官网的“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第二十一条 被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需按时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如无法按时入学,需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的学生,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完成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录取为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33245016
招生监督电话:(0851)33413024
邮政编码:561000
电子邮箱:zjc10667@163.com
招生网址:http://zsgzw.a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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