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政策
本文整理了2025年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提前招生章程,主要涵盖学校概况、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等内容,供各位考生参考。
2025年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招委〔2019〕3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25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函〔2025〕4号)等相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类)专业的江苏省提前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808,江苏省代码1272。
学校地址:主校区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279号,东山校区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环山公路318号。
第四条 学校概况: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1907年,最初名为苏州府官立农业学堂,已有百余年历史,是中国近现代园艺与园林职业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学校现有西园路校区、相城校区和东山校区,校园总面积超过1600亩。学校设有7个二级学院,提供48个招生专业,面向全国13个省(自治区)招生,目前在校生约1.1万名,教职工700余人。学校先后入选“双高计划”、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等多个荣誉称号。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由招生与就业创业处主办,主要任务包括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宣传、组织录取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招生团队,负责在各地区进行招生宣传与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团队成员由学校聘用。
第十一条 已参加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并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参加高职院校提前招生。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普通类考生要求10门考试科目均合格;艺术类考生须至少有8门合格。
第十三条 考生第一轮报名时间为2025年3月6日至8日17时,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每位考生最多可以填报1所学校并选择最多6个专业,并可注明是否接受调剂。
第十四条 4月9日,未被录取且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在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系统中进行第二轮申请,院校将在4月22日前完成校测和拟录取的备案。如我校第一轮招生人数已满,则不参加第二轮录取。
第十五条 在3月11日前,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信息进行第一轮资格审核,4月10日前进行第二轮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普通类考生通过校测(文化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艺术类考生则依据统考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1. 考核形式
与省内其他高职院校联合组织校测,第三方命题。校测内容包括文化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为300分。文化测试考核语文、数学和英语/日语(28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考核信息技术(20分)。
艺术类考生除了参加省统考外,还需参加我校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测试(100分)。
第一轮与第二轮校测规则一致。
2. 考核总分
普通类专业按校测成绩+政策性加分计算;艺术类专业按艺术统考成绩(80%)+职业适应性面试成绩(20%)+政策性加分计算。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政策加分由省考试院统一提供。
3. 校测时间
第一轮:2025年3月15日;
第二轮:2025年4月13日。
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4. 校测地点
第一轮:2025年3月21日前;
第二轮:2025年4月18日前。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
根据苏教考[2020]31号文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可获加分:【加分政策遵循最新省政策】
1. 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
2. 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或以上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
3. 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
第十八条 普通类考生依据“校测成绩+政策性加分”,艺术类考生依据“艺术统考成绩(占8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20%)+政策性加分”进行录取,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普通类考生总分低于180分的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若总分相同,按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排序;如仍相同,按校测语文、数学、英语/日语成绩进行排序。如总分依然相同,则按照《2025年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综合素质评价赋分办法》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考生志愿中的专业顺序,按总成绩高低进行录取。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将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校测费用根据苏价费〔2007〕423号文件规定,按60元/人收取。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需在3月15日(第一轮)或4月13日(第二轮)前完成缴费,具体缴费方式请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农林类专业2200元,文科类专业4700元,工科类专业53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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