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安大学招生政策
本文整理了2024年长安大学的招生章程,涵盖了办学类型、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奖学金政策、学校位置等内容,以下是详细信息,供大家参考。
2024年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长安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安大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是国家“双一流”高校,由教育部联合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陕西省政府共建。
第三条 证书授予: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长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西藏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港澳台侨招生等。
招生工作遵循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考虑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因素,择优录取。
第五条 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合作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入学后在两校注册学籍,采用“4+0”双学位培养模式,学院开设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车辆工程、交通运输等三个本科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后,学生将获得长安大学和都柏林大学分别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长安大学与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合作开设人工智能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本科学历教育项目。学生入学时在两校注册学籍,采用“3+1”双学位培养模式,前三年在长安大学学习,第四年赴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学习。完成课程并取得学分后,学生将获得长安大学和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七条 长安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决策和审议。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日常招生事务。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家长及考生的监督。
第十条 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进行,按“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分省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推动区域与城乡的入学机会均等,优化学校生源结构,依据各省生源质量、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份和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各省具体招生计划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预留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不同省份考生生源的不平衡,处理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遵循公开透明、质量优先的原则,主要投放到生源优秀或符合国家政策的省份。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考生档案的阅档。对于顺序志愿投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对于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的高考加分政策,且同一考生只有一项政策加分有效,且加分不能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有明确招生计划的专业。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学校将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将进行征集志愿;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也会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的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差。若某专业志愿未能满足,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会结合成绩与体检结果进行调剂录取;若考生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六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提供综合素质档案的省份,学校在专业调剂时会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七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学校仅录取选考科目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等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自身身体条件,谨慎选择填报的专业。
第二十条 针对艺术类、体育类及港澳台侨等特殊招生项目,学校将另行发布相关招生简章。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设专业考试,考生需达到生源地省份的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线,按照高考成绩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据考生的体育统考成绩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考生,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投档规则执行,学校不设口试。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科试验班、国际工程班等专业,外语课程仅开设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选择相关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制度,学生入学后按大类进行分流。大类招生方案将在本科招生网公示,若有调整,将依照入学后的相关分流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未通过的学生,按照招生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资助、社会捐助、校内奖助等四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按当年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4104、82334813;传真:029-82334099;监督电话:029-82334612;官网:http://zsb.chd.edu.cn;微信公众号:zsb8233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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