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庆护理学院招生简章
本文汇总了2024年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的招生章程,涵盖了办学性质、学历层次、招生计划、报考要求、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校址等相关内容,供考生参考。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2024年 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考生权益,维持学校招生秩序,确保招生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遵循教育部招生政策,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综合评估选拔优秀考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名:重庆护理职业学院(Chongqing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576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学校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额资助创办,属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普通高职院校。学校校区位于璧山区,邻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学校占地522.15亩,建筑面积13.65万平方米。学校设施包括设备总值2304.89万元的教学科研设备和37.05万册图书。自2016年起开始招生,现开设护理、助产、康复治疗、中医康复、老年保健等九大专业,面向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招生。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职能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核招生计划,处理招生过程中重要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公平合理地考虑生源质量和就业需求等因素,制定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后,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上报各省市招生办,并对外公布。2024年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依据各地招生办发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所有考生,招生专业包括护理、助产、婴幼儿托育、康复治疗、中医康复、老年保健、社会工作等,招生区域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优先录取成绩优秀的考生。
(二)符合各省市加分政策的考生,经省招办批准,学校择优录取。
(三)新高考改革区域的录取规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根据考生分数排序录取。
(四)非新高考改革区域的录取规则:按考生第一志愿优先分配专业,如果第一志愿未能满足,按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等依次录取。如果没有专业符合要求,且考生同意调剂,按高分优先的原则调剂;若不愿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其他录取注意事项:
1. 外语要求:我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学后所有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2. 男女比例:各专业的性别录取不设限制,但因专业特点,助产专业不接收男性考生。
3.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体检标准执行。对于不符合医学专业入学要求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护理、助产等专业的身高要求为:女生不低于1.50米,男生不低于1.60米,且四肢无残疾。该类专业也不接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官网及时发布,考生可登录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www.cqnvc.com)查看录取信息。
第二十条 入学与复查:新生需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未按时入学需向学校申请请假,逾期未请假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能取消学籍。若发现考生高考作弊,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退回原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重庆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方面,婴幼儿托育、老年保健等专业为10000元/年,护理、助产、康复治疗等专业为12000元/年。住宿费为900至1000元/年。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将按实际就读时间退还相应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助学支持:学校依据国家资助政策提供各类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校级奖学金,此外,学生还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相关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要求,将颁发国家承认的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联系方式:
官网:www.cqnvc.com
招生电话:023-87389028、023-87389029
监督电话:023-87389115
招生邮箱:cqhlxyzs@163.co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邮政编码:402763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处理招生事务,招生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由此产生的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s://www.211g.cn/yxk/zszc/ptgk/42217.html